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老虎滩港内停泊渔船进行清理的通告
(大政发[2008]81号)
为改善城市环境、进一步开发老虎滩港商业旅游功能,根据大连市城市发展规划,老虎滩渔港转为商业旅游港,市政府决定对常年停泊在老虎滩港内的渔船进行清理。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老虎滩港交由中山区管理,港内禁止渔船停泊。
二、对此前常年停泊在老虎滩渔港内的辽大连渔(运)、辽大中渔(运)船名号渔船实行有偿清理:40马力以上(含40马力)的渔船全部转港停泊;40马力以下(含12米以下40马力)的渔船实行买断处理。其他外籍渔船无偿自行转出。
三、符合有偿清理条件的渔船船主应于2008年12月10日前,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有效的渔船相关证件(《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小型渔船检验证书》等),到中山区渔政管理所交验船舶,与市海洋渔业局、中山区政府共同签订《补偿协议书》,并按指定的时间、地点领取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