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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8年度本市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8年度本市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
(沪国资委统[2008]672号)


各委办局,各企业集团,各区县国资监管机构,中央在沪集体企业主管部门:

  为了做好2008年度本市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统计(以下简称资产统计)报告工作,依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8年度地方国有资产统计及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8]184号)和《上海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沪国资委秘[2003]2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资产统计工作是国有资产管理、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是国家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改革的基本依据。认真做好2008年度资产统计工作是本市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共同任务。各企业要高度重视资产统计工作,树立全局观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体系,改进工作方法,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积极探索做好企业资产统计工作的有效方式,努力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做好业务培训,严格工作规范,确保工作质量,按时编制上报本市企业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统计报告。

  二、2008年度资产统计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各类国家投资的企业(含国有独资、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含集体独资、控股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各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集体性质事业单位和各级国家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市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按《关于做好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2008年度财务决算管理和决算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8]671号)开展企业财务决算工作,报送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但企业所属的其他类型企业、单位(包括行政事业、建设单位、集体企业等)仍按本通知的要求报送相关资产统计报告。

  三、2008年度资产统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统计报表和资产经营(使用)情况报告。资产统计报表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具体包括企业类、金融保险类、行政事业单位类、国有建设单位类;资产经营情况报告适用于各类国家投资企业(独资、控股)及汇总单位编报;资产使用报告适用各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及汇总单位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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