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意见
(济政发〔2008〕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进一步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维护省城稳定、发展省会经济、建设美丽泉城”的总体要求,以增强综合经济实力和辐射带动能力为目标,吸引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设立区域性总部和研发、营销、采购等职能型总部,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重点。在培育本地企业总部的同时,重点引进交通装备、电子信息、机械制造、新能源等先进制造业企业,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中介服务、会展旅游等现代服务业企业,以及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
二、总部企业的认定条件
(一)总部企业。本《意见》所指总部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市办理税务登记并汇缴企业所得税、在我市以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2家的下列企业:
1.国家及各部委确定的大企业(集团);
2.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国内民营企业500强以及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
3.各类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
4.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总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内外资企业;
5.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新兴产业领军企业。
上述5类企业在我市缴纳的所得税中,来自市外分支机构的汇缴额,须达到20%以上。
(二)其他企业。我市以外注册的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在我市设立区域性生产基地的,视同总部企业,享受本《意见》政策。
三、实施鼓励扶持政策,促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1.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根据其对地方年财政贡献环比增长额,实行为期5年的财政扶持,其中前3年按新增地方税收的30%给予扶持,后2年按新增地方税收的20%给予扶持。
2.总部企业建设或者购买自用办公用房单幢建筑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100元财政扶持。
3.新入驻的对我市长远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总部企业,在享受上述政策的同时,还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加大扶持力度。
以上扶持资金由市、区两级按照财政体制分成比例分别负担。其中,市级扶持资金从市财源建设专项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自2009年起,每年1季度之前对上年度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兑现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