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障总部企业用地。
1.总部企业用地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2.总部企业用地可优先进行规划选址,按“一企一策”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后挂牌出让供应。为保证总部用房作为总部经济发展的载体,对已约定为总部办公用房部分不得分割转让。
3.引进总部企业设立研发中心的,其研发机构的专门用地可按程序以科研用地办理协议出让手续。
(三)积极为总部企业人才提供服务。
1.鼓励总部企业引进的中高层次人才来济落户。对总部企业高层次经营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科研项目带头人在我市购房的,连续3年每年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的80%给予补助。
2.对总部企业聘用的外地员工,在落户、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便利。
3.加大总部企业的人才服务力度。对总部企业所需人才,采取举办专场招聘会或组团赴外地引进等方式,提供专项服务。完善总部企业各层次人才培训体系,积极为总部企业各类人才提供相应的岗位培训。
(四)支持总部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鼓励总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鼓励利用外资,引导总部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合资合作、发行债券、引进创业基金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四、健全完善总部经济服务机制,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制定总部经济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认定总部企业资格,审核有关资助和奖励事项,协调处理总部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总部经济的发展工作。
(二)规范管理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建立总部企业审批事项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和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要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各类收费行为,严肃查处对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等行为。对符合我市产业导向和布局要求的总部企业,凡属市级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费标准有上、下幅度的,可按下限收取。
(三)强化规划引导。市、各县(市)区、各省级及以上开发区都要编制总部经济发展规划,并按照适当集中的原则,明确总部经济空间布局。加强总部经济发展规划与其他各级各类规划的衔接,健全完善规划实施保障机制。
(四)加强信息服务。建立信息平台,健全完善信息网络,及时提供便捷、畅通的信息服务。定期向总部企业发布我市发展规划政策、重大改革措施以及项目投资、楼宇供需等信息。
除上述政策外,总部企业还可以申请享受我市其他优惠扶持政策,但其他优惠政策与本《意见》规定的财政扶持政策属于同类型的,不再重复享受。市发改委负责对本《意见》进行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