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票证的保管
(一)县级以上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机构应设置具有安全保障的票证专用库房;县级以下征收点(包括直接征收契税、耕地占用税的站、所、办税厅等,下同)要设置票证专用保险箱柜。
(二)票证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票证安全情况,做到防盗、防火、防潮、防虫蛀、防鼠咬和防丢失。
(三)乡镇征收点缴销的票证,由县级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机构按期归档、保管。县以上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机构直接征收税款的,负责本级所缴销票证的归档、保管。
(四)缴销的票证归档保管期限为10年,票证管理人员异动时,应及时办理票证档案的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票证结报缴销
(一)省以下的票证采取定期逐级结报缴销制度。票证结报缴销的具体期限由各市州财政局确定。
(二)结报缴销的程序和方法
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人员对已填用的票证存根联和填写错误作废的全份票证,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和期限,持“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款结报手册”向票证管理人员缴销。对缴销的票证,双方核对无误后,要在“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款结报手册”上登记销号,并相互签字(盖章)。
(三)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人员工作异动时,要及时向票证管理人员办理票证缴销手续,并缴回全部未填用的票证。票证管理人员要对缴销的票证进行认真审核,发现有跳号、缺号、涂改等情况,应查明原因,并向本单位领导及上级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机构报告。
第五章 票证的处理、审核和监督
第十七条 票证的作废和停用处理
(一)凡领到因印刷错误等原因而造成的多页、少页、短份、重号、缺号、错号、残破、字迹不清的票证,应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经本单位领导审查同意,将原本票证作废票登记,并在三个月内逐级上缴至省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机构统一处理。
(二)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人员填写错误的票证,应在该份各联注明“作废”字样和作废原因,全份保存,按期与已填用的票证一起办理结报缴销手续,不得自行销毁。
(三)印发机关规定停用的票证,应由县级以上征收机构集中清理,核对字轨、号码、数量无误后,造册登记,按照规定程序销毁,并书面报告上一级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机构。
第十八条 票证损失、长短处理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票证损失时,受损单位要及时组织清查。对损毁的票证,报经有权核销的财政部门核实批准后,予以核销;票证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时,应及时查明被盗、被抢、丢失的票证的字轨、号码和数量,立即声明作废,报请有权核销的财政部门批准后,予以核销。
(二)因领发错误造成票证发生长出、短少的,对多出部分,领发双方应补办领发手续;对短少的部分,应由领证单位出具证明,说明少发票证数量及号码,报发证单位核实确认后,按实际领取数量登记票证账簿或以红字冲正。
第十九条 票证销毁
销毁的票证包括:保管期限到期的已填用票证的存根联(作会计凭证的除外)、填用作废的全份票证、印制不合格票证、停用票证、损失残票、损失后又追回的票证以及其他按规定应销毁的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