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证损失残票和损失后又追回的票证,经批准核销后,应直接销毁,不作废票缴销。
(二)对县级以上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机构已保管到期的各种票证的存根联、作废票证;省财政厅规定停止使用并需要销毁的未填用的票证,由市州财政部门组织销毁。对需要销毁的票证必须由两人以上共同清点,编造销毁清册,再经指定专人复点无误,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销毁。销毁时,必须指派两人以上负责监销。
销毁后,销毁人、监销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盖章)。销毁清册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报原票证发放机关备查。
第二十条 票证核算
各级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机构必须设置“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台账”(见附件6),依据票证领用单或票款结报手册、票证缴销报告表和票证损失核销批件等原始凭证,对各种票证的领发、用存、作废、结报缴销、停用上缴、损失和损毁的数量、号码进行及时登记和核算,定期结账,据以核对票证结存数,并按期编制“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用存报告表”(见附件7),同时分别报送财政局主管领导和上一级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机构。票证核算的各种原始凭证应装订成册,归档保管。
第二十一条 票证审核
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机构应根据契税、耕地占用税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结报缴销票证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严格审核。
(一)日常审核。对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人员结报缴销的票证,由票证管理人员进行审核。
(二)专门审核。除日常审核外,县级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机构应经常对结报缴销的票证组织抽审和会审。
第二十二条 票证检查
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机构必须根据票证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定期对票证的印制、领发、保管、填用、结报缴销、作废、损失处理和核算等项工作进行认真的检查。县级和市州级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机构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票证检查;省级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票证检查。
第二十三条 票证违规行为的处理
(一)对有章不循、执行不严、票证管理混乱的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应视其情节,由本级财政部门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直至行政处分。
(二)因管理不严造成票证丢失或残损的,由本级财政部门查明责任,对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作出赔偿损失、给予行政处分等处理。
(三)对利用票证截留、挪用、贪污税款的,由本级财政部门或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票证印刷企业违反票证管理的行为,由省财政厅依照国务院《财政行为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30日起实行。湖南省财政厅原有关于票证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4:
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领用单
领用单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