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组长:吕参军(市政府副秘书长)
黄 杰(市法制局局长)
成 员:李伟建(市监察局副局长)
许晓斌(市人事局副局长)
黄小明(市财政局纪检组长)
孙发明(市法制局副局长)
阮敦梁(市政府办公厅副巡视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法制局,办公室主任由黄杰同志兼任,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贯彻和落实各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各级政府,市、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要对本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负总责,并根据工作需要成立领导机构,确定工作人员,负责组织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三、清理范围、主体及分工
(一)清理范围
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范围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以各级政府,市、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名义发布的所有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由发文机关宣布失效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可不再清理。
对于规范性文件的界定按照《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清理主体
清理主体是指发布有规范性文件的本市各级政府,市、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规范性文件清理主体应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进行清理工作,即发文机关负责对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多个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的机关(以发文文号所属机关为主办机关)负责清理。
(三)清理分工
1、对市、区政府及其办公厅(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市、区政府法制机构牵头组织清理,办公厅(室)相关处(科),以及市、区政府所属相关工作部门应予以配合。
2、市、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负责本部门及其所主管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3、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加强对其清理工作的指导。
四、清理工作的原则及标准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坚持严格遵循法制统一和公开透明,确保合法、有效的原则。
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予以修订、废止或宣布失效:
(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超越制定规范性文件权限的,应予以修订或者废止。
该项情形包括:1.规定了应由上位法规定的内容的;2.超出上位法授权范围的;3.对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民事权利进行限制的;4.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5.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设定事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