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政府及其办公厅(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办公厅(室)文电部门先提供所有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正式文本(包括电子文本)或者复印文本(含不可复制扫描文本),然后交由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分配到相关市、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进行初步清理,并对每份文件提出继续有效、应予修订、应予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具体意见或建议。
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牵头,逐步建立市、区政府及其办公厅(室)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础数据库,使规范性文件目录及电子文本及时更新,方便查询。
市、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应结合规范性文件的清理,逐步建立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的基础数据库。
2.汇总阶段(6月1日至8月31日)
各清理主体将本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和建议送交至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由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进行汇总。
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核把关工作由所在区政府法制机构承担。
报送汇总的材料应包括:⑴报送汇总的公函1份;⑵清理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份;⑶与清理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相对应的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包括电子文本或者不可复制扫描文本)1份;⑷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各清理主体应确保报送汇总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在对清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汇总时,应进行相应的形式审查。
对于确定需要修订的规范性文件,各清理主体应当拟定修订计划,并按照《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或者前置法律审查。修订后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相关程序及时重新发布。
3、清理结果公布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
各清理主体凭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出具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审查意见函”将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按照《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规定,通过本部门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经过清理,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验收总结阶段(2009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
各清理主体要对清理工作写出书面清理情况报告,并在10月15日前报送市、区政府及政府法制机构。市政府将成立检查组对各区政府及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