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自主创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政办秘〔2008〕71号)
合肥、芜湖、蚌埠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自主创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自主创新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发〔2008〕17号)有关规定,省设立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自主创新资金”)。为进一步加强自主创新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主创新资金安排使用的原则:引导扶持,奖励担保;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优化配置;权责明确,规范管理;绩效考核,示范带动。
第二章 筹集和分配
第三条 省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自主创新资金5亿元,专项支持试验区创新体系建设。2008年-2012年,省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1亿元创业风险投资引导资金,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试验区各市要建立市级财政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确保自主创新投入高于其他市、高于同期省级财政自主创新资金的投入。同时,要积极安排资金,综合运用市场机制,并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建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
第五条 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自主创新资金,由省创新办会同省有关部门,根据试验区各市政策执行和自主创新工作的考核情况,提出安排意见,报省创新领导小组审定后,分配到试验区各市,由试验区各市具体组织实施。中央驻皖、省驻试验区各市科研院所、大学等机构的自主创新项目资金,实行属地化原则。对试验区内跨市的创新平台建设和项目、试验区以外其他市与试验区的创新型产业相关的重大科技专项、高新技术产业化等项目资金,由省创新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省创新领导小组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