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作经费
委托市级技术指导单位的经费从市财政土地专项基金中拨付;承担具体评价工作的评价工作经费各开发区所在的县(区、管委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区管委会积极争取领导重视和部门支持,采取财政解决、开发区自筹等多种渠道落实,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
工作经费根据开发区的面积大小和评价工作难易程度等,参考下列标准确定:
评价工作费用预算参考标准(采用累进制)
序号
| 开发区审核公告面积
| 费用预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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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0公顷以下(含200公顷)
| 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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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0公顷-300公顷(含300公顷)部分
| 300元/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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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300公顷-500公顷(含500公顷)部分
| 200元/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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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500公顷-1000公顷(含1000公顷)部分
| 100元/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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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000公顷-3000公顷(含3000公顷)部分
| 60元/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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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3000公顷以上
| 30元/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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