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有色金属储备试行办法

云南省有色金属储备试行办法
(云经运行〔2008〕503号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扩大内需,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和自然灾害的影响,促进有色金属行业有序、健康发展,增强企业发展后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开展有色金属储备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加强有色金属储备工作,省政府设立重点商品储备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政府办公厅、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银监局、省金融办、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工商局、昆明铁路局、云南省储备物资管理局、省物流产业集团等相关部门组成。省经委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以下简称召集单位)。

  第三条 储备有色金属工作遵循“政府调控、企业储备、银行贷款、财政扶持、市场运作”的基本原则。分批实施动态管理。

  第四条 联席会议根据市场运行情况决定储备有色金属品种和总量。2009年共储备100万吨,其中铜15万吨、铝30万吨、铅15万吨、锌30万吨、锡10万吨。储备对象限定为云南省企业生产的产品。

  第五条 储备有色金属期限暂定为13个月(从2008年12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

  第六条 有色金属承储企业承担仓储、保管职责。

  第七条 储备有色金属的收储、动销和价格由召集单位提出方案,报联席会议审定。

  第八条 召集单位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联席会议各项决策,承担日常工作。

  (二)选择实施储备有色金属单位。以省内重点有色金属生产企业(集团)为主体,由自愿参与收储的企业提出申报,申报材料包括本企业的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贷规模、生产能力、总产量、近两年效益、承储承诺书和仓库所在地及库存量等基本情况。从申请承储企业中择优选定若干家作为承储企业,由召集单位初审,联席会议批准确定。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