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选定储备库。根据承储单位上报的储备库地点、库容量和仓储企业的仓储条件、经营设施、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等情况择优选定。
(四)根据联席会议的决定,分批下达有色金属收储计划(包括时间、数量、价格、品种等)。
(五)根据联席会议的决定,执行储备有色金属的销售方案。根据市场行情变化,及时向联席会议申请动销储备有色金属的报告,经批准后,按比例下达计划到各承储企业。
(六)协助企业向银行申请储备贷款,配合省财政厅、各金融机构等单位做好储备贷款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组织储备有色金属业务的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九条 承储企业的责任与义务
(一)必须诚实守信,严格执行联席会议及其召集单位作出的各项决策、规定。
(二)必须向召集单位提交承储承诺书。
(三)应重点在交通集散便利的地方和运输条件好的铁路货场和港口附近,选择收储定点仓库。
(四)保证调入储备的有色金属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五)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承储企业,召集单位撤销其承储单位资格,并建议金融部门停止其贷款业务。
第十条 储备有色金属独立设帐、独立核算、独立编制会计报表,如实反映资金财务情况。
第十一条 建立储备有色金属月度汇报制度。承储企业定期将每月储备有色金属进、销、存的数量和价格以及资金费用使用情况上报省经委、省财政厅和相关贷款银行,保证帐物相符、帐表相符。
第十二条 储备有色金属所需资金由收储企业以产品质押等方式向银行贷解决,在遵守信贷原则和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金融机构对承储企业给予贷款,承储企业按时还本付息。收储期间发生的利息、仓储费由动销增值及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三条 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程序。承储企业申请财政贴息时,要如实编报储备业务报告并填制《承储企业储备有色金属财政贴息申请表》,连同企业储备的贷款利息凭证等有关票据资料,报省经委、省财政厅批准核发贴息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