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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化肥储备试行办法

云南省化肥储备试行办法
(云经运行〔2008〕503号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扩大内需政策,积极应对世界经济金融危机冲击的战略部署,保证全省化肥市场长期稳定和扶贫救灾的需要,促进农业稳定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开展储备化肥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加强化肥储备工作,省政府设立重点商品储备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政府办公厅、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银监局、省金融办、省工商局、省质监局、昆明铁路局、省供销社等相关部门组成。省经委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以下简称召集单位)。根据联席会议的指令,省供销社承担化肥储备的具体运作工作。

  第三条 储备化肥工作遵循“政府调控、企业储备、银行贷款、财政扶持、市场运作”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联席会议根据市场运行情况决定储备化肥数量。2008年储备化肥50万吨,其中:氮肥30万吨、磷肥10万吨、复合肥10万吨。储备货源限定为云南企业自产的产品。储备化肥中的氮肥只限于满足省内农业生产需要,不得用于出省或出口。

  第五条 化肥收储时间暂定为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止。

  第六条 设置储备化肥保管定点仓库。

  第七条 储备化肥的收储、动销和价格由召集单位提出方案,报联席会议审定。

  第八条 承担化肥储备的企业原则上以省内重点化肥生产企业为主体,由自愿参与收储的企业提出申报,申报材料包括本企业的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贷规模、生产能力、总产量、近两年效益、承储承诺书和仓库所在地及库存量等基本情况。从申请承储企业中择优选定若干家作为承储企业,由省供销社初审,联席会议批准确定。

  第九条 承储企业的责任与义务

  (一)化肥储备经省政府同意后,委托有关承储企业承担,承储企业必须诚实守信,严格执行联席会议及召集单位作出的各项决策、规定。必须向召集单位提交承储承诺书。省供销社要督查承储企业建立健全储备管理制度及日常具体的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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