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建立云南省有色金属及化肥储备的通知

云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建立云南省有色金属及化肥储备的通知
(云经运行〔2008〕503号)


省级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11月21日省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关于贯彻中央扩大内需政策,积极应对世界金融经济危机冲击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有色金属及化肥储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省政府建立有色金属及化肥储备联席会议制度,适时研究处理储备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联席会议由省政府办公厅、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省供销社、云南省储备物资管理局、省物流产业集团、昆明铁路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省经委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

  二、储备原则。储备遵循“政府调控、企业储备、银行贷款、财政扶持、市场运作”的基本原则。储备对象仅限于省内企业生产的相关产品。

  三、储备品种

  (一)有色金属储备。收储100万吨有色金属产品,其中:铜15万吨、铝30万吨、铅15万吨,锌30万吨、锡10万吨。

  (二)化肥储备。收储50万吨化肥,其中:氮肥30万吨、磷肥10万吨、复合肥10万吨。

  (三)有色金属、化肥上述各品种的具体储备数量、进度等视情况分批次实施动态管理。

  四、储备费用。储备资金由储备企业以产品质押等方式向银行贷款解决,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中视情况对任务储蓄期所发生银行贷款利息给予适当补助。

  五、收储单位。有色金属储备由省经委负责组织有关企业落实;化肥储备由省供销社负责组织落实,省经委配合。

  六、收储执行时间。储备有色金属期限暂定为13个月(从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 12月31日止);化肥收储时间暂定为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止。

  七、其它收储事宜按《云南省有色金属储备试行办法》和《云南省化肥储备试行办法》执行。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