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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建立云南省有色金属及化肥储备的通知


  附件:1.《云南省化肥储备试行办法

  2.《云南省有色金属储备试行办法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扩大内需政策,积极应对世界经济金融危机冲击的战略部署,保证全省化肥市场长期稳定和扶贫救灾的需要,促进农业稳定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开展储备化肥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加强化肥储备工作,省政府设立重点商品储备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政府办公厅、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银监局、省金融办、省工商局、省质监局、昆明铁路局、省供销社等相关部门组成。省经委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以下简称召集单位)。根据联席会议的指令,省供销社承担化肥储备的具体运作工作。

  第三条 储备化肥工作遵循“政府调控、企业储备、银行贷款、财政扶持、市场运作”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联席会议根据市场运行情况决定储备化肥数量。2008年储备化肥50万吨,其中:氮肥30万吨、磷肥10万吨、复合肥10万吨。储备货源限定为云南企业自产的产品。储备化肥中的氮肥只限于满足省内农业生产需要,不得用于出省或出口。

  第五条 化肥收储时间暂定为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止。

  第六条 设置储备化肥保管定点仓库。

  第七条 储备化肥的收储、动销和价格由召集单位提出方案,报联席会议审定。

  第八条 承担化肥储备的企业原则上以省内重点化肥生产企业为主体,由自愿参与收储的企业提出申报,申报材料包括本企业的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贷规模、生产能力、总产量、近两年效益、承储承诺书和仓库所在地及库存量等基本情况。从申请承储企业中择优选定若干家作为承储企业,由省供销社初审,联席会议批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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