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承储企业的责任与义务
(一)化肥储备经省政府同意后,委托有关承储企业承担,承储企业必须诚实守信,严格执行联席会议及召集单位作出的各项决策、规定。必须向召集单位提交承储承诺书。省供销社要督查承储企业建立健全储备管理制度及日常具体的监管工作。
(二)承储企业须遵照国家或省定价格政策,组织采购货源,并确保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三)承储企业对储备化肥的销售,要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执行。
(四)应重点在交通集散便利的地方和运输条件好的港口附近,选择收储定点仓库。
(五)要确保储备化肥的储存安全,未经联席会议批准不得擅自动销储备化肥。
(六)化肥承储企业未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储备,擅自更换储备化肥的品种、数量、地点,或储备化肥发生毁损、丢失的,除应按合同赔偿损失外,由省经委、省财政厅、省供销社取消其化肥储备任务,省财政厅相应扣减其储备利息补贴。
第十条 储备化肥独立设帐、独立核算、独立编制会计报表,如实反映资金财务情况。
第十一条 建立储备化肥月度汇报制度。承储企业定期将每月储备化肥进、销、存的数量和价格以及资金费用使用情况上报省经委、省财政厅、省供销社和相关贷款银行,保证帐物相符、帐表相符。
第十二条 储备化肥所需资金由收储企业以产品质押等方式向银行贷解决,在遵守信贷原则和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由承储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承储企业按时还本付息。收储期间发生的利息、仓储费由动销增值及省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储备化肥销售完毕后,在一个月时间内,必须把财务报表送审计部门审核,报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 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程序。承储企业申请财政贴息时,要如实编报储备化肥业务报告并填制《承储企业储备化肥财政贴息申请表》,连同企业储备的贷款利息凭证等有关票据资料,报省经委、省财政厅审核贴息资金。
第十五条 省供销社和相关金融机构加强对承储企业收储业务的跟踪检查。重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