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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建立云南省有色金属及化肥储备的通知


  (一)入库管理。对每批储备化肥入库的数量、品质、等级、价格、包装等进行检查验收,填出仓单,做好备案。

  (二)在库管理。月度对各储备仓库进行巡查,重点检查储备化肥的保管、管理和养护,确保储备化肥的质量和安全。

  (三)出库管理。要对出库化肥的品种、数量、价格进行核查,督促承储企业及时结算和回笼资金。

  第十六条 铁路、交通等部门优先安排和保障储备化肥运输。

  第十七条 建立储备化肥信息通报发布制度。按照联席会议指示,由省经委统一发布储备化肥工作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省经委同意,不得擅自在媒体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扩大内需,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和自然灾害的影响,促进有色金属行业有序、健康发展,增强企业发展后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开展有色金属储备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加强有色金属储备工作,省政府设立重点商品储备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政府办公厅、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银监局、省金融办、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工商局、昆明铁路局、云南省储备物资管理局、省物流产业集团等相关部门组成。省经委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以下简称召集单位)。

  第三条 储备有色金属工作遵循“政府调控、企业储备、银行贷款、财政扶持、市场运作”的基本原则。分批实施动态管理。

  第四条 联席会议根据市场运行情况决定储备有色金属品种和总量。2009年共储备100万吨,其中铜15万吨、铝30万吨、铅15万吨、锌30万吨、锡10万吨。储备对象限定为云南省企业生产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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