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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继续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

  三、要认真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问题

  (一)要以流入地为主、公办学校为主安排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根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流入的数量、分布和变化趋势等情况,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和发展。

  (二)要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对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实际接收人数,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公办学校足额拨付教育经费。

  (三)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较多、现有教育资源不足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教育资源统筹和学校布局规划调整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加大校长和教师配备工作的支持力度,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的基本需求。

  四、要确保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政策落实到位

  (一)加强预算管理。各县(市、区)要按照省财政厅、教育厅联合下发《关于切实做好农村中小学预算工作意见》(闽财教〔2007〕63号),建立健全城市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编制和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确保资金的规范和有效使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义务教育经费。

  (二)规范学校收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办收费的项目由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共同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和部门、学校不得擅自出台服务性收费、代办代收费的项目。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地借读生管理继续按照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省政府纠风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招收借读生工作管理的通知》(闽教综〔2004〕37号)和《关于县城城关学校招收本县农民工子女入学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闽教综〔2006〕53号)2份文件执行。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各项收费的管理,认真执行省物价局、教育厅、社会和劳动保障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闽价〔2006〕费154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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