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明政办〔2008〕1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妥善解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提高保障水平,根据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文〔2008〕323号)精神,结合三明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明政文〔2008〕56号)进行调整。现将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生意外伤害列入门诊特殊病种。对参保的中小学生(包括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在校期间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造成的非疾病伤害或伤残,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未成年人门诊特殊病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除依法应由特定责任人承担的外,其余部分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学生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补偿起付线为50元,封顶线为3000元,补偿比例为90%。
二、孕产妇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对符合国家生育政策规定的参保妇女生育凭有关材料给予一次性补偿(不再报销医疗费用),标准为顺产400元,剖腹产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