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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市建筑物立面装饰改造工程规划管理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市建筑物立面装饰改造工程规划管理的通知
(平政发〔2008〕162号)


崆峒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央、省驻平各单位:

  为不断创优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加强平凉中心城市建筑物立面装饰改造工程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街景规划要求,现就平凉中心城市建筑立面装饰改造规划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建筑物立面进行装饰改造(指利用装饰材料对建筑外立面进行粉刷、贴面或添加装饰构件、加层等建设活动)的部门、单位或个人,建设单位必须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筑立面装饰改造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建筑立面装饰改造工程应遵循适用安全、美观大方、节能环保,并与周边建筑环境相协调的原则,按规划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以确保工程结构和消防安全以及良好的街景效果。

  三、建设单位按要求完成建筑立面装饰改造工程设计后,其建筑立面效果图必须报市规划部门审定,并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法定手续,经规划部门现场放线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装饰改造工程竣工后,必须由市规划、建设、环保、消防等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直至按规划及相关技术规定要求整改合格并颁发验收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任何建筑立面装饰改造工程,凡未按法定程序报批或立面效果图未经审定,擅自开工的,由市城市行政综合执法部门严肃依法处理。严重影响城市景观效果,无法采取整改措施的,予以拆除并恢复原状。

  六、平凉中心城市各相关建设单位都应从创优城市环境,美化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的高度认识和对待建筑立面装饰改造工程的重要性,严格服从规划管理,认真履行报批程序,共同营造平凉美好城市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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