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资金投资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08〕33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市建设领域反腐倡廉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资金投资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发挥招投标制度在预防和惩治腐败方面的制度屏障作用,推进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招投标工作在重点建设项目中的重要作用
今年是我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314”总体部署的关键之年,是新一届政府的开局之年。重点建设项目是全市经济增长、社会发展的动力,是政府投资工作的主要抓手,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大局。市政府确定的“四个一百”重大项目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有相当一批要求在今年完工或新开工。要全面完成年度目标,时间紧、任务重。搞好招投标工作,不但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也是抢抓时间推动项目顺利建设的关键环节。当前,个别单位以保进度为由,违反《
招标投标法》规定,擅自不招标或不按法定程序招标,引发投诉,个别项目每次招标后都被投诉,严重影响项目正常工作进度,有的项目甚至被延误一年后还不能开工。而在规避招标、投诉纠纷的背后往往存在违规干预招标、围标串标等违规行为。为此,必须把招投标工作放在反腐倡廉、保项目建设的高度抓好、抓实。
二、坚持公开招标,严格审批程序
项目法人单位要依法组织开展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工作。严禁以时间紧、任务重为由对必须公开招标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项目法人单位应按照项目推进计划,提前编制招标工作计划,明确各节点工作时间和责任人。年内必须开工项目,可以提前启动招标工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并做好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严格控制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审批。必须公开招标项目,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理由,各级项目审批部门不得将招标方式确定为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确有法定理由需实行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项目法人应报原项目审批部门,由项目审批部门会商同级行业管理部门后报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