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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办公厅进一步完善典当业监管及风险防范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6、当票使用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所有典当业务是否按规定开具了全国统一当票,是否存在以合同代替当票和“帐外挂账”现象,当票填写是否完整,是否存在使用过期当票或自行印制当票行为。
  7、息费收取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是否存在当金利息预扣情况,利率及综合费率收取是否超过规定范围。
  针对发现的主要问题要按《典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权限范围,责令限期一至三个月整改。未完成整改的要形成报告上报省商务厅查处。对未通过年审的典当企业,且连续两次整改不合格,省商务厅将按照《典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并公告撤销其典当经营资格。
  三、加强典当业信息统计与报送工作
  按照商务部《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全国典当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办建函[2008]41号)和省商务厅《关于使用全国典当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商建设函字[2008]19号)有关规定,各设区市(扩权县)商务局要组织督促辖区内典当企业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向商务部全国典当信息系统报送经营信息,并及时核查辖区内典当行的基本情况等信息。切实将核查信息作为依法行政,提高监管水平的手段。
  四、合理规划典当业发展
  各设区市(扩权县)商务局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本着“调整和优化典当行合理布局,防止典当行过度集中的”指导思想,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稳步推进、从严把关、公开透明”的原则。要优先考虑在经济总量较大、市场需求旺盛且尚未设立典当行的县(市)填补空白点。综合分析本地经济形势确定每年发展规划,并于每年1月20日前上报省商务厅。
  五、督导典当企业完善制度建设
  各设区市(扩权县)商务局要严格执行《典当管理办法》和近年来商务部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督导典当企业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和风险防范机制,强化内部制约和监督。强化经营者诚信守法和职业道德意识,切实遵守经营规则,严格操作程序,确保其规范化经营。

  附件:《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典当业监管及风险防范制度的通知》(商建字[2008]119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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