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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及农、林、牧、渔项目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及农、林、牧、渔项目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穗国税函[2008]301号 2008年12月3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的有关精神,我局决定对2008年度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开展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报备及多缴退税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类型

  本次办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报备及多缴退税的企业类型包括以下两类: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

  二、办理程序

  (一)符合上述类型的纳税人,应提交以下资料办理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的报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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