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具有城市常住户口,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无房户),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0.5倍以下的家庭。
(二)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为:
1、市、县(市)、区(含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下同)土地出让净收益比例不低于10%,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适当提高比例;
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增值收益余额在市和县(市)、区之间的分配按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例进行;
3、市、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4、中央、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和专项补助资金;
5、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及其他资金。
市、县(市)、区财政每年在做预算安排时,应将筹集的前两项资金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如果不足,还要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再从一般预算财力中安排一定资金加以弥补。
(三)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通过向保障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
(四)拓宽实物配租房源供应渠道。实物配租房源按照大分散、小集中的配建原则,采取“五个一批”的办法解决,即新建一批;购买一批;租赁一批;在腾退的公有住房中利用一批;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由开发企业配建一批。
(五)完善廉租住房管理。按照国家、省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规定,制定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行严格的申请、审批、公示和退出制度。各级住房保障部门要建立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和廉租住房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三、规范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是城市住房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关系到住房保障制度的落实。
(一)积极拓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渠道。在坚持政府主导原则的基础上,研究探索引入市场机制,吸引社会开发企业参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拓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渠道。规划、国土、财政、住房保障等相关部门要超前谋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每年的10月底之前,落实好下一年度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规划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列入市及各县(市)、区的年度工作计划。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按照建设计划,做好前期准备和建设项目法人招投标工作。
(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