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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贺政发〔2008〕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贺州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实施意见》已经2008年11月21日市人民政府二届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贺州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失业保险制度,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提升失业保险基金互济和抗风险能力,有效监管失业保险基金,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增强失业保险基金社会保障功能,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的通知》(桂政发〔2008〕18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全市失业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筹集、统一使用、统一管理;失业保险业务实行统一经办流程和统一管理制度;市、县(区、管理区)两级实行联网,统一应用软件,统一管理数据,进行实时监控。
  二、工作内容
  (一)调整基金核算和管理模式。将市、县(区、管理区)两级失业保险基金核算和管理模式改为市级统一核算和管理模式。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后,县(区、管理区)级原有的滚存结余基金上缴市级管理,各县(区、管理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部上缴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二)调整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和发放方式。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后,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实行县(区、管理区)、市两级审核,即向县(区、管理区)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的,先由县(区、管理区)级经办机构审核,再报市级经办机构审批;统一失业保险金的签领和申报时间,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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