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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调整编制基金预决算方式。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后,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工作。
  三、具体措施
  (一)统一筹集失业保险基金
  1.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比率。参保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单位的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2.参保单位和职工的工资总额如有变动,应由参保单位及时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按变动后的工资总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3.市、县(区、管理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属地参保单位失业保险费的征缴。每年县(区、管理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扩面征缴的目标任务,由市级按照自治区下达我市的目标任务和我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实际情况分解确定。
  4.对欠费的追缴。市、县(区、管理区)两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失业保险欠费清核工作。对参保单位历年欠缴的失业保险费,由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督促欠费单位制定清欠计划,从2009年1月1日起,5年内清偿完所欠失业保险费。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于没有财政预算而欠缴的失业保险费,由当地政府作出承诺列入财政预算,5年内清偿完毕。
  5.各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必须将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应缴纳的2%失业保险费列入财政预算;职工个人应缴纳的1%失业保险费,由当地财政部门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确保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统一使用失业保险基金
  1.统一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方式。各县(区、管理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接到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和其他保险待遇手续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审核完毕并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审批完毕。
  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由各县(区、管理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失业证》。
  2.统一失业保险金发放的时间。失业人员凭《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失业证》和印鉴,在每月5日至8日到发放《失业证》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签领手续,月底前可到指定代发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3.各县(区、管理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12日前将当月实际签领的发放人数、金额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时限内汇总审核完毕并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审核完毕并将失业保险资金拨付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将资金分别拨付至各县(区、管理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4.统一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拨付方式。对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的审核及拨付,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发〔2005〕85号)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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