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统一管理失业保险基金
1.基金账户管理。各县(区、管理区)不再保留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并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区、管理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原设立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各县(区、管理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当月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存入本级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并于月底前一次性全额划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市级征收的和各县(区、管理区)划入的失业保险费全额转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市财政部门应从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预拨2个月失业保险支付费用的备用金到市、县(区、管理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
2.基金财务管理。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规范基金财务管理,统一使用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指定的财务软件;统一使用财政管理的社会保险征缴托收凭证和社会保险基金收款收据。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
会计法》、《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工作方案,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3.基金调剂管理。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上缴自治区级调剂金。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后,如失业保险基金当年收不抵支并且在动用历年结余6个月内将出现基金缺口时,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调剂金管理和使用办法》(桂劳社发〔2005〕31号)的规定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失业保险调剂金补助。
各县(区、管理区)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出现缺口时,对完成目标任务且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从2009年起无欠缴失业保险费的县(区、管理区),缺口资金全部由市级统筹调剂;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市级统筹不予调剂,缺口资金全部由当地财政解决。
4.基金移交管理。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后,县(区、管理区)级历年滚存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应按规定全部转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再由市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转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由市级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