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管理区)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做好失业保险基金的滚存结余、历年欠缴失业保险费等情况的清核工作,并将清核明细情况上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
(四)统一业务经办流程
按照《劳动和社障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4号),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实现失业保险登记管理、失业保险费征收、稽核、参保缴费记录、待遇审核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财务管理等业务经办流程全市统一;规范失业保险数据管理,统一使用自治区开发的“金保工程”失业保险系统应用软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业务数据库,加快信息系统建设步伐,为逐步过渡到社会保障金保系统做好充分准备,达到失业保险数据实时监控的目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要明确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的目标和任务,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坚持高起点、严要求,及时协调解决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制度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健全目标管理制度。各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要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继续将失业保险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市、县(区、管理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组织落实失业保险扩面、基金征缴、欠费追缴以及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和促进再就业等各项工作。
(三)建立预防失业机制。市、县(区、管理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预防失业工作机制,加强失业调控和失业预警工作,建立预防失业预测分析、预警报告等工作制度,健全失业调控监控网络,严格控制登记失业率。
(四)健全基金监督机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对市失业保险基金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内控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基金核算及内部监控,按照不相容业务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原则规范基金会计基础工作,维护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真实、准确、合法、完整;审计部门要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五)健全机构管理机制。市、县(区、管理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体制不变,适当充实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力量。财政部门要将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以保证失业保险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