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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二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在2008年年底前,制定出台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备案。

  本意见由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责任执行部门明细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00八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责任执行部门明细

  第一条责任执行部门为: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第二条责任执行部门为:市财政局牵头,市物价局、监察局配合;

  第三条责任执行部门为:市中小企业局;

  第四条责任执行部门为:市中小企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和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第五条责任执行部门为:市经委牵头,市中小企业局配合;

  第六条责任执行部门为:市中小企业局牵头,市政府办公厅、法制办、市发改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科技局、经合促进局、商务局配合;

  第七条责任执行部门为:市工商局;

  第八条责任执行部门为:市发改委牵头,市政府国资委、市财政局、中小企业局配合;

  第九条责任执行部门为:市监察局牵头,市物价局、市政府法制办配合;

  第十条责任执行部门为:市监察局牵头,市中小企业局配合;

  第十一条责任执行部门为:市财政局牵头,市中小企业局配合;

  第十二条责任执行部门为:市金融办牵头,市中小企业局配合;

  第十三条责任执行部门为:市财政局牵头,市中小企业局配合;

  第十四条责任执行部门为:市金融办;

  第十五条责任执行部门为:市科技局;

  第十六条责任执行部门为:市科技局;

  第十七条责任执行部门为:市国土资源局;

  第十八条责任执行部门为: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哈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第十九条责任执行部门为:市中小企业局牵头;

  第二十条责任执行部门为: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经委、国土资源局、中小企业局、金融办、工商局、环保局、监察局、科技局、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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