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2009)(发布日期:2009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30日)修正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46号)
《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蔡 奇
二○○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以下简称西湖文化景观)的保护和管理,按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要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
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区内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西湖文化景观的保护和管理。
西湖文化景观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后,其保护和管理仍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西湖文化景观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宗教、文物、园林、房管、农业、交通、工商、文化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西湖文化景观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经费应当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积极鼓励通过社会捐赠、国际援助等形式多渠道筹集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资金。
第六条 西湖文化景观保护区、缓冲区的范围根据《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规划》确定,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