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西湖文化景观的保护对象包括西湖文化景观保护区内南宋至清代(公元13~19世纪)形成的“两堤三岛”整体格局、“三面云山一面城”的空间环境、“四字景目”系列题名景观、相关重要历史文化遗存、西湖龙井茶园、自然山水以及精神价值与审美特征。
(一)“两堤三岛”整体格局由苏堤、白堤和小瀛洲、湖心亭、阮公墩构成。
(二)“三面云山一面城”的城湖历史空间关系由西湖水域和南山、北山峰峦系列及杭州城沿湖景观构成。
(三)“四字景目”系列题名景观为始于南宋的“西湖十景”:苏堤春晓、曲院风荷、平湖秋月、断桥残雪、花港观鱼、柳浪闻莺、三潭印月、双峰插云、雷峰夕照、南屏晚钟。
(四)相关重要历史文化遗存包括:钱塘门遗址、六和塔(含开化寺遗址)、保俶塔、灵隐寺、飞来峰造像、岳飞墓(庙)、清行宫遗址、文澜阁(含四库全书)、舞鹤赋刻石、龙井(泉)。
(五)西湖龙井茶园包括龙井、满觉陇、翁家山、杨梅岭、双峰、灵隐、茅家埠、九溪等8村的传统茶园保护基地。
(六)自然山水包括西湖水域的外湖、西里湖、小南湖、岳湖、北里湖;南山系列的吴山、紫阳山、凤凰山、将台山、玉皇山、九曜山、南屏山、夕照山、青龙山、大慈山、大华山、五云山、狮峰山、天竺山、南高峰、丁家山等;北山系列的孤山、葛岭山、将军山、灵峰山、北高峰、美人峰、龙门山、飞来峰、月桂峰、天马山、棋盘山等。
第八条 对西湖文化景观各类保护对象实施保护,应当体现以下保护内容或要求:
(一)“两堤三岛”整体格局,应保持其历史地点与传统形式的真实性,保护其组成要素、空间环境和历史规模的完整性。
(二)“三面云山一面城”空间环境,应保持西湖南、西、北三向自然山水的组成要素、空间环境和历史规模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保持东向城市沿湖景观与自然山水的和谐关系。
(三)“四字景目”系列题名景观,应保持历史性视域空间和审美特征,保持其观赏主题、观赏特征、植被特色、景观要素的材料和实体、观赏功能的历史特性,保护其观赏要素、景观空间、景点规模、历史格局和历史遗存(含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相关遗存及其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
(四)相关重要历史文化遗存,应按照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要求,保护其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相关遗存及其历史环境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五)西湖龙井茶园,应保护其种植基地、传统品种与土质、传统种植方式、传统炒制工艺和分布地段的真实性,保持其特有的地形地貌、环境气候和基地规模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