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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办法

  (六)自然山水,应保持西湖水域岸线和南山、北山系列山体与峰峦轮廓的完整,保护其古树名木、历史植被、自然生态与环境质量。
  (七)精神价值与审美特征,应传承题名景观的文化传统,维系人与自然在审美层面的互动与联想。
  第九条 《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规划》是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和利用的依据。
  《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规划》应当对各类保护对象分门别类,根据世界文化遗产相应的保护内容或要求,分别划定景观整体和保护单体的保护区划,制定相应的保护与管理专项措施,确定西湖文化景观保护区内合理的环境容量,测算游览接待规模,限定土地利用强度,规定城市利用功能等,在有效保护遗产真实性、完整性的前提下,处理好遗产保护与城市发展的和谐关系。
  《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规划》应当与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杭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规划》,依法报经国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实施。
  《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规划》经批准公布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禁止违反《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规划》,在西湖文化景观保护区内进行任何破坏景观、污染环境或危害安全的建设活动。
  已有的建设项目、设施不符合《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规划》的,应当限期拆除、外迁或整改。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控制西湖文化景观保护区内的各类建设活动和设施设置。
  确需在西湖文化景观保护区内建设的项目,其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经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对其选址进行依法审查后,方可依法办理立项等相关手续。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对其选址进行依法审查时,应当组织可行性评估,并实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经批准在西湖文化景观保护区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并报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西湖文化景观缓冲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规划》,确保与西湖文化景观相协调,保持视觉空间控制带的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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