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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号)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已于2008年11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11月28日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2008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行为,增强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监督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行使监督权。

  第三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法、集体行使职权,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应当突出监督重点,综合运用监督方式,健全监督工作机制,增强监督实效。

  第五条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做好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工作。

  第六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日常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监督工作计划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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