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检查组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公开征求意见、个别走访、抽样调查、实地考察、明查暗访、查阅有关材料等方式,了解法律、法规实施的真实情况。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调查或者检验、检测并出具报告。
第三十一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提出执法检查报告。
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评价;
(二)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三)对改进法律、法规实施工作的建议;
(四)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五)执法检查组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被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机关提出的执法情况报告一并提请常务委员会进行审议。
第四节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三十三条 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及发布的决定、命令(以下统称规范性文件),应当按规定程序报送有审查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有下列不适当情形之一的,有权予以撤销:
(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四)同上位法相抵触的;
(五)同本级或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
(六)其他应当予以撤销的不适当情形。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具体程序,按照《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执行。
第五节 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与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