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济南市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粮食库存量标准的通知
(济政办字〔2008〕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粮食市场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市场秩序稳定,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发布我市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粮食库存量标准。现将具体标准公布如下:
一、关于粮食收购、批发、销售企业
当粮食市场供大于求、价格下跌较多时,粮食收购、批发、销售企业最低粮食库存量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10%;当粮食市场供不应求、价格上涨较多时,粮食收购、批发、销售企业最高粮食库存量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30%。
二、关于成品粮加工企业
当粮食市场供大于求、价格下跌较多时,成品粮加工企业最低粮食库存量为上年度实际加工天数日均7天的加工量;当粮食市场供不应求、价格上涨较多时,成品粮加工企业最高粮食库存量为上年度实际加工天数日均50天的加工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