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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企业在县(市)范围内的,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企业在市辖区范围内的,应当向设区的市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县(市)、设区的市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自收到认定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认定。

  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

  日内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认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由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或者取得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后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撤销认定,收回认定证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被撤销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及其生产企业。

  第二十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并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质量应当检验合格。销售新型墙体材料应当提供该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和产品使用说明书。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粘土实心砖、粘土空心砖。

  设计单位在设计建筑工程时,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应用设计规程以及本条例规定,采用新型墙体材料。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通过审查。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设计单位和审查机构同意。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对工程施工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进行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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