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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教育督导条例

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号)


  《苏州市教育督导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4日制定,并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1月1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2008年11月21日

苏州市教育督导条例
(2008年10月24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次会议制定 2008年11月18日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教育督导制度,保障教育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教育督导,是指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对教育工作及其有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的活动。

  教育督导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本行政区域管辖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教育督导的主要范围是义务教育、普通高级中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

  第三条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以下简称教育督导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工作,同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教育督导应当坚持依法实施、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督政与督学、监督与服务相结合。

  第五条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保障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编制和其他工作条件,并将教育督导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和业务培训,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水平。

第二章 教育督导机构职责和人员

  第七条 市教育督导机构实行督政与督学并重,其工作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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