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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城乡规划行政执法人员专业法统一考试情况的通报


  (二)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要紧密结合执法实践,联系在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在实体和程序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特别是在城乡规划管理中存在的不符合、不适应科学发展观要求和加快城镇化进程、推进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要求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学习,增强对《城乡规划法》科学内涵的理解,准确把握其立法精神和价值取向,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三)切实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要将学法用法工作纳入本部门的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激励监督机制,开展年度和阶段性考核工作,对成绩显著的要及时宣传并给予表彰;对于不重视法律学习,考试、考核不合格者年度不能评定为称职、优秀等次;对不学法、不懂法,实施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要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按照省建设厅《关于组织全省城乡规划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专业法统一考试的通知》(冀建法[2008]410号)规定,省建设厅将设区市本级行政执法人员的考试结果抄送设区市政府法制机构;将所辖县(市)行政执法人员的考试结果抄送所在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请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于2008年12月20日前抄送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县(市)政府法制机构。考试结果作为《行政执法证》持证人员年检和新增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依据。

  按照省建设厅《关于核发〈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建法[2008]332号)规定,省建设厅将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抄送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请各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填写有关表格,汇总后于2008年12月25日前报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统一制发《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

  对本次考试成绩不合格和未参加考试的,省建设厅将另行组织补考,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联系人:施树强 孔朝伟

  联系电话:0311-87904560

  附件:全省城乡规划行政执法人员专业法统一考试成绩排序表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
  全省城乡规划行政执法人员专业法统一考试成绩排序表

序 号

单 位

参考人数

平均分数

排 位

1

石家庄市

263

77.46

5

2

张家口市

166

70.48

11

3

承德市

140

79.70

1

4

秦皇岛市

325

73.66

9

5

唐山市

237

77.88

3

6

廊坊市

159

73.19

10

7

保定市

135

79.60

2

8

沧州市

193

75.79

8

9

衡水市

124

77.40

6

10

邢台市

362

76.10

7

11

邯郸市

60

77.67

4

合计

 

2164

7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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