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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集中修改《徐州市无偿献血管理条例》等7件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9日)修改

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号)


  《徐州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已由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2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1月1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2008年11月25日

徐州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2008年10月22日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制定 2008年11月18日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驾驶(操作)农业机械以及与农业机械作业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贾汪区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依法具体负责农业机械的登记、安全检查和技术检验、报废回收及其驾驶(操作)人的考试等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安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规划,落实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所需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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