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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关于对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投诉举报的处理办法》工作意见的通知

  (十八)暂扣的行政执法证件由实施机关负责保管,造册登记,并报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年检时政府法制机构在行政执法证件芯片内输入执法过错情况。
  (十九)政府法制机构针对责任人不作为、乱作为情况,确定责任人的离岗培训的法律知识内容。
  (二十)培训期满后,责任人所在单位提出重新上岗申请的,由政府法制机构和纪检监察机关分别拟定考试内容,单独或联合组织考试。
  (二十一)重新上岗考试地点应设在责任人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或者政府法制机构和纪检监察机关指定地点。

  四、严格落实吊销行政执法人员证件规定

  (二十二)政府法制机构接到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行政执法人员第三次出现不作为、乱作为的通报后,要督促有关单位将责任人调离执法岗位。
  (二十三)责任人所在单位接到纪检监察机关和政府法制机构关于取消其执法资格的通报后,应当协助政府法制机构和纪检监察机关做好调查核实工作,并在5日内将责任人执法资格信息情况、执法过错调查材料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垂管部门的,由当地政府法制机构报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
  (二十四)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填写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申诉、举报材料和上级机关交办或纪检监察机关转交的材料,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等),报省政府法制机构。
  (二十五)省政府法制机构下达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决定书,吊销责任人行政执法证件。
  (二十六)吊销的执法证件由发证机关收回,并将吊销情况告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
  (二十七)责任人被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后,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二十八)政府法制机构接到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决定书10日内,通过同级报纸、电视台、电台等新闻媒体和政府法制网站公布吊销的行政执法证件。

  五、努力从源头遏制行政执法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现象

  (二十九)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2007]1号令)的规定,省、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每年要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不少于40学时的法律法规培训,并进行考试。
  (三十)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上岗执法,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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