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防汛专业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财农[2008]36号)
各区县财政局、水务局:
为加强市级防汛专业物资储备及其经费的管理,根据
财政部《中央级防汛物资管理办法》(财农[2004]241号),结合本市防汛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市级防汛专业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水务局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市级防汛专业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防汛抢险和应急救灾的需要,规范市级防汛专业物资储备、调用、经费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防汛专业物资指由市财政安排资金,上海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汛办)负责购置、储备和管理,用于抗击海塘和一线堤防(泵闸)遭受风、暴、潮、洪灾害的各类防汛物资。
第三条 市级防汛专业物资储备管理坚持“定额储备、专业管理、落实职责、及时高效”的原则。市级防汛专业物资的有关技术标准参照国家防汛抗旱指指挥部办公室相关规定。
第四条 市级防汛专业储备物资由市防汛办负责调用处置,其专项经费包括物资购置经费、更新经费和储备管理费,属于市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 代储责任单位所属的仓库储备点单位(以下简称定点储备单位)储备管理市级防汛专业物资。代储责任单位和定点储备单位接受市防汛办对储备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市防汛办可以委托代储责任单位对定点储备单位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防汛物资储备定额、品种和方式
第六条 防汛物资储备定额根据上海市防汛抢险的应急需要确定。市级防汛专业物资储备总价值约为1200万元(不包括物资储备管理费用),其中包括针对海塘和一线堤防(泵闸)的专业储备各6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