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防汛储备物资的品种、数量,由市防汛办根据防汛抢险需要报市储备商品管理办公室,商市财政确定。
第七条 市级防汛专业物资储备的品种包括抢险物料、救生器材和抢险机具等。具体包括草袋、编织袋、编织布、土工布、木板、桩木、钢管、拉伸钢板桩、应急挡水子堤、槽钢、全方位移动照明灯塔、砂石料、块石、黄砂、翼形块体、抛石柔性集装网、救生衣、救生圈、铁锹、升降式照明灯、电缆、移动式发电机组等。
第八条 市级防汛专业物资储备采取委托相关专业单位储备方式。由市防汛办根据区域防汛特点指定浦东新区、金山区、崇明县防汛办公室和市堤防(泵闸)管理处(即代储责任单位)的防汛物资仓库(即定点储备单位)进行储备。
第三章 防汛专业物资购置与验收
第九条 市防汛办按照已明确的市级防汛专业物资的品种、数量委托代储责任单位有计划地购置,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和有关程序组织采购。
第十条 新购置的防汛物资到达定点储备单位后,由代储责任单位组织定点储备单位和供货方代表对入库物资进行验收,发现问题要及时与供货方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在确认所验收的防汛物资规格、质量、数量、包装以及产品生产日期等准确无误后,定点储备单位与供货方联合出具验收报告,办理物资正式入库手续,验收结束后代储责任单位依据订购合同与供货方办理有关费用结算手续,并及时将验收报告报送市防汛办。
第十二条 市防汛办根据入库物资的验收报告,组织市级相关部门进行防汛物资抽查,如在抽查中发现物资存在规格、质量、数量、包装、产品生产日期等不符合验收标准的问题,要责成定点储备单位整改。
第四章 防汛物资储备管理
第十三条 市防汛办对市级防汛专业物资储备的管理职责:
1.制定防汛专业物资储备具体管理制度,对责任单位进行指导,监督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
2.监督检查防汛物资入库验收,不定期抽查各定点储备单位防汛物资的保管养护情况;
3.监督各定点储备单位按规定管理使用储备管理费,定期检查管理费的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