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负责接受物资调运的申请和调运指令的发布,负责物资的调运管理;
5.负责调出防汛物资的按期保质保量归还和补充;
6.负责报送防汛物资的储存情况、调用、补充情况和物资更新计划及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代储责任单位的管理职责:
1.落实防汛专业物资储备各项管理制度,负责对定点储备单位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2.负责组织所属定点储备单位的防汛物资入库验收;
3.接受物资调运的指令后,负责组织防汛专业物资的调运工作;
4.协助落实调出防汛物资的按期保质保量补充;
5.负责向市防汛办书面报送防汛物资的储存情况、调用、补充情况和物资更新计划及经费使用情况,并提出相关申请;
6.协助市防汛办做好有关市级防汛专业物资储备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定点储备单位的管理职责:
1.在代储责任单位的直接领导下,按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向市防汛办、代储责任单位报送防汛物资的储备管理情况;
2.做好防汛物资储备的保温、避光和通风等日常管理工作,储备场所要有防火、避雷、防潮、防霉、防锈、防盗、防鼠、防虫、防污染等安全措施,确保防汛物资完好;
3.严格执行市防汛办的调度命令,负责防汛专业物资的调运工作;
4.加强仓库现代化建设,不断提高物资管理水平;
5.参加物资入库的验收,负责清点、检查防汛物资的接收入库,并按规范做好台账;
6.按管理要求,提出市级防汛专业物资的轮换或报废的申请,并按批复要求做好市级防汛专业物资的更新工作;
7.每年汛后,向代储责任单位书面报告防汛物资调用和库存情况。
第十六条 定点储备单位对所储备的市级防汛物资,按物资价值进行全年、全额财产保险。
第十七条 定点储备单位要建立市级防汛物资台账和物资管理档案,建立健全防汛物资储备管理、进出库管理、消防安全管理、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防汛物资要保持外包装完好,在库内分类整齐摆(码)放,留出搬运通道。每垛物资下部要设垫层,防止潮湿、霉变、油污、锈蚀。不得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有机溶剂、挥发性化学品等物质,严禁与以上物品同库混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