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槽钢15年;
10.拉伸钢板桩15年
11.玻璃钢抢险舟15年;
12.救生衣、救生圈6年;
13.抢险照明灯(塔)10年;
14.汽油(柴油)发电机(移动式发电机组)15年;
15.橡套电缆10年;
16.铁锹10年;
17.砂石料、黄沙、块石年损耗率2%;
18.木材、桩木15年。
第三十三条 物资报废更新是指达到市级防汛专业物资储备年限的;或因非人为因素造成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防汛抢险安全、技术要求的;或属于国家统一公布的淘汰产品不可继续使用的物资。
第三十四条 市级防汛专业物资的报废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市级防汛专业物资需要报废的,由定点储备单位向代储责任单位提出报废物资申请报告。
2.代储责任单位对需要报废的物资要认真核实情况,对没有达到储备年限申请报废的物资,代储责任单位需聘请当地有关技术部门作出报废技术鉴定。物资报废申请由代储责任单位向市防汛办提出,内容包括申请报废物资的品种、数量、储存时间、报废原因等内容,并提出报废物资处理方式。
3.市防汛办审核代储责任单位的物资报废申请,同意后对代储责任单位的物资报废申请作出定期报废的书面答复,并向市财政部门提出防汛专业物资更新储备计划和经费预算,经财政批准更新经费后,于次年汛前做好更新物资的采购和储备安排。
4.更新物资到达定点储备单位后,代储责任单位和定点储备单位要按照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认真做好更新物资的验收入库工作,做好账目、台账的重新登记,实物标牌、标签的更换,并对已申请报废的物资做好就地封存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代储责任单位要及时根据报废物资的意见要求,参照《中央级防汛物资管理细则》,组织定点储备单位对报废物资分类处理。
第三十六条 报废物资处理和残值回收工作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已经批准报废的物资,定点储备单位要及时做好销账记录。按代储责任单位安排的报废处理程序,尽快做好报废物资处置工作;
报废物资处置工作结束后,由代储责任单位写出报废物资处理情况总结报市防汛办备案。
第三十七条 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对未经使用的接近储备年限的市级防汛专业物资允许委托专业中介机构进行拍卖,所得价款用于次年防汛专业物资的更新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