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9日)修改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8〕8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辽宁省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小库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44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小型水库移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库基金是为了妥善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和现有后期扶持项目续建问题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小库基金使用范围为小型水库的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受影响的村(组)农田水利、人畜饮水、道路交通、供电、通信、生活能源、文教卫生、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技术培训、监测评估和项目实施管理等支出。
第四条 小库基金资金来源为从我省区域内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中征收每千瓦时0.5厘钱。
第五条 小库基金从2008年7月1日起开始征收,以7月1日抄见电量计征。征收期限为20年。
第六条 小库基金由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代征机构)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代征机构应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填写“一般缴款书”,将上季度代征的小库基金就地全额缴入省国库。其中,“收款单位”栏填写“省财政厅”,“预算级次”栏填写“省级”,“收款国库”栏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预算科目填写“1030199其他政府性基金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