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区县级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样板企业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区县(自治县)安监局: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
标准化考评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08〕30号)精神,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金属非金属矿山(露天和地下)安全标准化考评标准的通知》(渝安监【2008】191号)要求,现将开展区县级安全标准化样板企业考评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一)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二)在近3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
(三)露天开采矿山采用机械化开采方式的企业;
(四)地下开采矿山实行机械通风、且被评为优秀等级的企业;
(五)执行了“三大经济”政策的企业。
二、考评办法
(一)由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按照《重庆市金属非金属矿山(露天和地下)安全标准化考评标准》的要求,聘请有关专家进行验收考评工作,考评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标准、逐项审查。
(二)市安监局一处将组织专家,对各区县(自治县)推荐的“区县级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样板企业”进行现场抽查。
(三)各区县(自治县)按照条件推荐1家非煤矿山企业,并于2008年12月20日前报送市安监局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