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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农村集体未发包的农用地使用权交易,可以采取出让、出租、入股、联营等方式;

  (三)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使用权交易,可以采取出租、转让、转租、入股、联营等方式;

  (四)除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以外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可以采取出让、转让、出租、入股、联营等方式;

  (五)农村未利用地使用权交易,可以采取出让、出租、联营、股份合作等方式;

  (六)农村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折资入股后的股权或收益分配权交易,可以采取转让等方式。

  第十条 申让资格

  农村土地实物申让方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申让条件

  申让方必须提交申让地块土地权利证书或其他权属证明、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使用年限说明、价款构成及支付要求、交地承诺等有关材料。其中:

  (一)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让,必须出具集体土地所有证或其他权属证明,以及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交易的书面材料;

  (二)凡农户永久性申让,必须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其他权属证明,以及拥有其他稳定居所和稳定生活来源的书面材料;

  (三)凡农户或法人申让,均必须提交该土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交易的书面材料;

  (四)凡委托申让,必须提交相应授权的法律文书。

  第十二条 申购资格

  (一)农村土地实物申购方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申购方必须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高山移民。

  第十三条 严格规范交易秩序

  (一)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的农村土地交易,应按《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流程》的规定,在农村土地交易所内公开交易;

  (二)鼓励其他主体申报的土地交易在农村土地交易所内进行,并参照《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流程》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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