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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必须在农村土地交易所公开规范交易;

  (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加强交易资格审查和交易行为监管。

  第十四条 交易价格指导。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规划与建设、土地市场状况等情况,制定本区域农村土地交易的基准地价。

  第十五条 交易合同管理

  (一)重庆市农村土地交易所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定标准合同文本;

  (二)所有交易结果均须依法签订合同,并依法到国土资源、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六条 交易年限管理

  (一)农用地承包经营权交易年限,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执行;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年限,最长不得超过同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最高年限;

  (三)农村未利用地交易年限,最长不得超过拟用途类型土地的承包年限。

  第十七条 交易后续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连续撂荒两年以上的农村承包地,由拥有其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二)土地交易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开发利用的土地(包括未利用地、集体建设用地等),由拥有其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三)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交易后,该申让主体不得再申请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第三章 指标交易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挂钩指标定义

  本办法所指建设用地挂钩指标,特指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可用于建设的用地指标。

  第十九条 指标产生程序

  指标严格按照以下程序产生:

  (一)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编制城乡建设用地挂钩专项规划,确定挂钩的规模和布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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