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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2009-2011年项目规划》的通知

  三是抓住根本,坚持革命老区建设与增加农民收入相结合的原则。帮助革命老区群众全面提高收入水平是革命老区建设工作的根本,要结合地方实际,加大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和农业技术培训力度,提高农业生产效益,促进农民增收。
  四是整合资源,坚持革命老区建设与各界帮扶、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各级党委、政府在革命老区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的同时,要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和老区群众共同参与老区建设,整合各类资金和项目,形成叠加效应。
  三、总体目标和实施计划
  1、总体目标
  2009-2011年三年内,按照财政部《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大力扶持革命老区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和创业环境,加大公益事业投入力度,积极帮助老区群众提高综合素质和创业能力,全面提高老区群众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革命老区各项社会事业的全面协调发展。
  2、实施计划
  2009-2011年三年内,集中资金进行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建设,积极维护和改造一批革命老区重点纪念性建筑物和老红军、军烈属活动场所,使革命老区重点革命遗址、革命纪念场馆和烈士陵园等得到切实维护和改造,为弘扬革命精神、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集中资金进行革命老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积极维护和建设一批革命老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重点支持革命老区人畜安全饮水、群众安居和乡村道路项目建设,使老区人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更加完善;集中资金进行革命老区公益事业建设,重点解决农村义务教育、医疗卫生机构、文化站所、敬老院的建设及设备更新和农村村容村貌及环境整治,加大对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力度,进一步提升老区农村公共服务水平和人口素质,不断提高老区人民生活质量。
  四、管理和监督措施
  1、成立专门领导机构。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县市财政局要成立项目立项审查协调领导小组,按照《江西省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统筹安排全县各乡镇、部门、单位、行业的立项工作,对项目单位的项目申报书进行审核和论证,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严格把关,在此基础上提出项目审核意见。
  2、严格资金使用范围。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截留或挪做他用,不得有偿使用,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不得提取任何形式的项目管理费、手续费、赞助费,不得用于投资经商办企业,不得用于购置交通工具(专用车船等除外)、通讯设备以及其他与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原则及范围不相符的各项开支。
  3、建立项目责任和资金拨付制度。县市财政应根据省财政批复的项目和下达的项目资金,组织项目实施,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并根据项目进度或合同要求拨付资金,具备条件的可实行报账制管理或国库集中支付。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执行。项目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预算,组织项目实施,基本建设类项目应当建立工程监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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