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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地局等部门关于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地局等部门关于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8〕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房地局、市建委、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关于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市房地局、市建委、市财政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相关政策和省政府关于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调整普通住房标准。普通住房面积标准上限调至144平方米,在界定普通住房时,阁楼和地下室面积不计入住房面积;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均视为首次购房。

  二、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按1%征收。

  三、实行收费减免政策。个人贷款购买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抵押(或预告)登记费减半收取;个人转让70平方米以下二手房免收交易手续费。

  四、积极培育二手房市场。个人买卖二手住房免收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转让的,个人不负担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购买90平方米以下二手住房,个人不负担契税;购买90平方米以上二手普通住房, 个人按1%税率负担契税;居民为改善住房条件转让原有住房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转让人给予所得税额省、市、区留成部分等额的财政补贴。

  五、实行财政补贴政策。对住房交易中发生的应缴税金个人不负担的部分,由财政予以补贴(各级财政按规定分成比例负担)。财政、税务部门要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设立服务窗口,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六、放宽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上市限制。2004年以前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可按照完全个人产权交易;允许棚户区改造回迁住房随时上市交易;2000年以前租住的公有住房尚未进行房改的,可按照1998年的房改政策房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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